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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都不知道出了国门,竟成偷越国境罪? | 葛林林案辩护词连载 • 7

阜阳葛林林案洗冤录 葛林林案日记
2024-12-31

写在前面


因遭省里有许刚的褚安江“花两千万买你二十年”陷害,我的丈夫葛林林被“拼凑”进了一个参与者都不完全认识的“黑社会组织”,甚至被定位黑社会领导者。


组织内的八起犯罪和葛林林无关,三起有关系的也仅仅只是在场一起吃饭唱歌,并无犯罪行为,可想而知葛林林在这个案件起到的作用,还有更为荒唐的偷越罪。

                                                    

本公众号为我丈夫葛林林喊冤所设,近期将连载徐昕教授撰写的葛林林案二审辩护词。

 


二、组织意志以内的违法行为


(一)与葛林林无关的违法行为


1、2013年8月31日,陈聪在创伤医院打人。陈春柱与他人发生矛盾,儿子陈聪赶往医院后又与对方发生殴打行为,是陈春柱的家事,和组织意志无任何关系,更与葛林林无关。

2、2014年3月10日,张玉东、张佳佳、王文文在星之光老年活动中心赌博的个人行为,和组织毫无关系,和葛林林毫无关系。3、2014年8月,陈春柱殴打王成武夫妇。发生纠纷的原因是王成武家属张侠骂其父,这是私怨,与组织无关,更与葛林林无关。4、2015年9月9日,吴宝龙、赵连成、董露露殴打秦金亮。原因是为了向秦金亮要债,该笔债务与陈春柱、葛林林没有关系,与组织也没有关系。5、2016年3月23日,陈春柱、吴宝龙、王毛毛、沈涛殴打张金明。因张金明叫陈春柱小名,引得陈春柱不满,遂对张金明实施殴打。但该行为葛林林不知,未参与,也未从中获益,与葛林林无关。6、2016年8月30日,张勤、张梅与张平厮打。本案系因停车问题发生矛盾,与葛林林无关。7、2016年11月22日,郭伟酒后对夏玉辉、夏瑞雪实施殴打。一审法院也认定是郭伟自己的酒后行为,故不能认定组织行为,葛林林不知,未参与,与其无关。8、2017年12月23日,郭伟辱骂贾如玉。单纯的辱骂行为并不违法;陈春柱居间调解,郭伟因为骂人给贾如玉赔偿2000元。本起事实与葛林林无关。
(二)与葛林林有关的违法行为
1201381日,醉江南事件如前所述,饭局上发生冲突,葛林林出于和双方都是朋友的立场,出言相劝。
22016年夏天,葛林林等人与碧桂园女工发生冲突此次事件除了证人证言外,既无当时的报警记录,也无受害人陈述,一个连受害人都不知道是谁的事件,被人为地上升到涉黑事件,可见,侦查人员把本案“做成”大要案的决心有多大。该案的起因是所谓被害人在葛林林岳母家门口扔垃圾,并朝葛林林岳母吐口水,葛林林岳母被气哭,葛林林找到肇事者后,与其理论,发生争吵,可谓事出有因。争吵中二人越来越近,葛林林朋友高柯看到后,在葛林林未授意、指使、暗示的情况下,上前推开了和葛林林对吵的女人,所谓被害人就坐在了地上。高柯、唐洁证言称是“推”导致坐在地上,部分被告人证言称是“一拳打到在地”,但高柯并非是武林高手,除非像拳击比赛中KO对手的拳击手一样打被害人一拳,否则怎么可能打一拳就将其打倒在地,可见高柯辩解推一把更为合理、可信。至于所谓葛林林等人因有人报警而逃离现场的说法,子虚乌有,一审判决竟然在没有报警记录的情况下就认定该情节。综上,葛林林与该女子发生言语冲突事出有因,该女子有重大过错,高柯推了其一把的行为极其轻微,不是殴打,根本不构成违法。320161225日,华尔街KTV吴宝龙殴打梁强一审庭审中各被告人均供述当晚只是去华尔街KTV唱歌,梁强跟随王文文进入葛林林房间敬酒。在双方突然发生打斗后,多名被告人及证人都证实,葛林林一直在劝架,阻止双方继续打斗,在保安来后,葛林林就离开了现场。所有证据都表明,葛林林未参与本案。而且,本案恰恰证明葛林林作为所谓领导者对于所谓组织成员没有控制性,吴宝龙等人根本不听葛林林劝阻,葛林林不是领导者。同时,也反映出葛林林根本不是好勇斗狠、爱惹事的人。
二、组织意志以内的违法行为
(一)与葛林林无关的违法行为1、2013年8月31日,陈聪在创伤医院打人。陈春柱与他人发生矛盾,儿子陈聪赶往医院后又与对方发生殴打行为,是陈春柱的家事,和组织意志无任何关系,更与葛林林无关。2、2014年3月10日,张玉东、张佳佳、王文文在星之光老年活动中心赌博的个人行为,和组织毫无关系,和葛林林毫无关系。3、2014年8月,陈春柱殴打王成武夫妇。发生纠纷的原因是王成武家属张侠骂其父,这是私怨,与组织无关,更与葛林林无关。4、2015年9月9日,吴宝龙、赵连成、董露露殴打秦金亮。原因是为了向秦金亮要债,该笔债务与陈春柱、葛林林没有关系,与组织也没有关系。5、2016年3月23日,陈春柱、吴宝龙、王毛毛、沈涛殴打张金明。因张金明叫陈春柱小名,引得陈春柱不满,遂对张金明实施殴打。但该行为葛林林不知,未参与,也未从中获益,与葛林林无关。6、2016年8月30日,张勤、张梅与张平厮打。本案系因停车问题发生矛盾,与葛林林无关。7、2016年11月22日,郭伟酒后对夏玉辉、夏瑞雪实施殴打。一审法院也认定是郭伟自己的酒后行为,故不能认定组织行为,葛林林不知,未参与,与其无关。8、2017年12月23日,郭伟辱骂贾如玉。单纯的辱骂行为并不违法;陈春柱居间调解,郭伟因为骂人给贾如玉赔偿2000元。本起事实与葛林林无关。
(二)与葛林林有关的违法行为
1201381日,醉江南事件如前所述,饭局上发生冲突,葛林林出于和双方都是朋友的立场,出言相劝。22016年夏天,葛林林等人与碧桂园女工发生冲突此次事件除了证人证言外,既无当时的报警记录,也无受害人陈述,一个连受害人都不知道是谁的事件,被人为地上升到涉黑事件,可见,侦查人员把本案“做成”大要案的决心有多大。该案的起因是所谓被害人在葛林林岳母家门口扔垃圾,并朝葛林林岳母吐口水,葛林林岳母被气哭,葛林林找到肇事者后,与其理论,发生争吵,可谓事出有因。争吵中二人越来越近,葛林林朋友高柯看到后,在葛林林未授意、指使、暗示的情况下,上前推开了和葛林林对吵的女人,所谓被害人就坐在了地上。高柯、唐洁证言称是“推”导致坐在地上,部分被告人证言称是“一拳打到在地”,但高柯并非是武林高手,除非像拳击比赛中KO对手的拳击手一样打被害人一拳,否则怎么可能打一拳就将其打倒在地,可见高柯辩解推一把更为合理、可信。至于所谓葛林林等人因有人报警而逃离现场的说法,子虚乌有,一审判决竟然在没有报警记录的情况下就认定该情节。综上,葛林林与该女子发生言语冲突事出有因,该女子有重大过错,高柯推了其一把的行为极其轻微,不是殴打,根本不构成违法。320161225日,华尔街KTV吴宝龙殴打梁强一审庭审中各被告人均供述当晚只是去华尔街KTV唱歌,梁强跟随王文文进入葛林林房间敬酒。在双方突然发生打斗后,多名被告人及证人都证实,葛林林一直在劝架,阻止双方继续打斗,在保安来后,葛林林就离开了现场。所有证据都表明,葛林林未参与本案。而且,本案恰恰证明葛林林作为所谓领导者对于所谓组织成员没有控制性,吴宝龙等人根本不听葛林林劝阻,葛林林不是领导者。同时,也反映出葛林林根本不是好勇斗狠、爱惹事的人。
三、组织意志以外的涉及葛林林的犯罪事实
12008710日,汇鑫小区北门寻衅滋事2008年7月1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7月13日葛林林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检察院批捕,11月27日颍州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葛林林作出不起诉决定,次日葛林林被释放。至此该案件已处理完毕,但一审法院以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侦查期间又补充了吴宝龙、郭伟等人的供述,证明葛林林有纠集多人到场的行为,系新的证据,故再次对葛林林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葛林林纠集多人到场行为,案发当年就已查清,根本不属于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不尊重证据、不尊重事实。唐洁2008年7月13日笔录:“俺老公就对电话里的人说没什么事,你过来吧……后来过来了五、六个二十多岁左右的男青年。”(卷62 P28)阜州检不捕理[2008]27号:“犯罪嫌疑人葛林林见状,也下车对于永生进行殴打,并拨打电话喊人帮忙。”(卷63 P20)阜州公刑诉字[2008]第142号起诉意见书:“二人对保安于永生殴打,并砸毁保安室物品,同时二人有纠集他人。”(卷63 P38)阜州检刑审字[2008]第201号公诉案件审查终结报告:“但两人的行为不是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的动机,无故殴打他人;在查找打人保安未果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葛林林推倒值班室的桌子,砸坏了对讲机等物品,和以耍流氓手段随心所欲毁坏公私财物有本质区别,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损坏的物品达不到追诉标准,因而也不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卷63 P55)以上原始卷宗材料表明,案发当年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对于葛林林纠集多人到场的行为不仅查实,而且认定。虽然不起诉决定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的,但从当年的公诉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可知,办案人对此案的态度是不构成犯罪而做出不起诉决定。明明当年已经查清的事实,现在补充了两份笔录,就可以作为新证据使用、再次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吗?如此做法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法律规定于何处?如此做法伤害的不仅是案件当事人,更有当年案件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
2、偷越国境罪
葛林林虽然实施了偷越国境的行为,但该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立案及构成犯罪的标准。首先,本次偷越国境人数在三人以上,葛林林仅仅是参与者,不是具有“介绍、引诱”身份的组织者,且在境外没有实施有损国家利益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其目的是去游玩,并主动回国,属于典型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行为处罚。其次,葛林林不具有偷越国境的目的,不构成偷越国境罪。现在所有的证据,只能证明葛林林、陈立没有经过合法途径到过缅甸,不能证明其有偷越国境、结伙偷越国境的犯罪目的。陈立证明葛林林没有偷越国境的目的,“在机场他们聊了起来,一聊才知道我们和薛幸福等人是同一个航班到昆明的。到了昆明以后,我们本打算在昆明玩的,薛幸福他们那边的人说去澜沧玩玩,说澜沧靠近边境比较好玩。我们就又订的昆明飞澜沧的机票,当天我们就一起飞的澜沧。到了澜沧机场以后,薛幸福那边的一个人联系的一辆车去接的我们,我当时也不知道是去哪……我不认识这个人。当时没有人和我说去缅甸,我是到了宾馆以后才知道到缅甸了……以后我才知道到缅甸了。和我一起去昆明的四个人是一起去的,一起回来的”。( 卷40 P117)王迪的证言只能证明葛林林曾从西双版纳到了缅甸,不能证明葛林林是否知道自己被组织去缅甸。王迪陈述,“薛幸福说他有朋友关系在缅甸,邀请我们过去玩。我们就同意了,我们四个人坐飞机到的西双版纳,然后阜阳还有五个人也到了西双版纳和我们汇合了(我现在能记起来的有葛雷、传亮、四哥),然后缅甸的朋友安排了几辆车将我们带到了缅甸。”(40卷 P34)张振东称,只能证明在缅甸看到过葛林林,不能证明葛林林、陈立是否知道自己被组织到缅甸。


                                    

辩护人 徐昕



                 

阜阳葛林林案文章合集安徽阜阳司法现形记|葛林林冤案阜阳葛林林案喊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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